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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的通知(桂建政务[2014]4号)

2014-04-30 09:03:1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政务〔2014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经研究,我厅决定于20143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制定《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权的方案》(见附件),请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二、请各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7号)要求,落实责任人,抓好审批窗口平台建设,配备合理的工作人员,制定操作规范,确保该审批项目顺利接收。

三、请各市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要求,强化管理,确保该审批事项审批工作的规范、便民、高效运行。我厅将加强对各市实施审批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擅自增设、提高申报条件、群众投诉反映多、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该市下放的审批权。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1—559553555955372366126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权的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29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本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129印发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权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经研究,我厅决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审批权下放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2007]15号)。

第三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接收主体:各设区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和接收时间

201431日起,各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权限实施行政行为。

第六条  下放后的行政权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设区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部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行政部门初审;一级资质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

(三)资质初审。

暂定资质的审批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的初审部门。

资质初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发现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缺项或漏项,未达到资质申报要求的,应在受理同时书面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企业未补充相关材料的,初审部门应在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申报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申报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近6个月内);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近一个月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八条  审查时限

(一)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

(二)资质初审:5个工作日;

(三)暂定资质延期:1个工作日。

第九条  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同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仍实行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审批模式。全区统一使用现行网上资质管理系统处理申报及审查审批事宜,即使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gxcic.net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各市在受理申报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还需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进行受理登录,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出件、评价程序,接受自治区及当地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证书打印

(一)各审批部门通过使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后实行证书打印。

(二)全区统一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资质证书,我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根据资质审批情况和实际需求统一组织资质证书的订购工作。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暂定资质企业资质延期及资质证书变更问题

 (一)对原已取得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到期延续核准,以及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由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原件);

4)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变更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核验原件,除资质证书外留存复印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原证书备注栏注明开发面积的,按原核定条件进行核准,可以继续注明原开发面积字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资质证书变更通过使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完成审批手续。同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还需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进行受理登录,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出件、评价程序,接受自治区及当地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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